2004年10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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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日自述非亲子 如今拒绝作鉴定
法院:父子关系不能确定,驳回赡养请求
钱军 王永兰

  10月21日,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普通的赡养纠纷案,原告于真因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标本,而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赡养诉讼请求。
    1959年,于真与冯某结婚。从1965年起,冯某与同镇的林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。1967年,冯某、林某同居期间生一子,取名于国进。于国进出生后,一直随母产冯某生活,于真未直接抚育于国进。1995年,于真控告冯某、林某犯重婚罪,冯、林二人均被判处刑罚。其时,于真在向法院提交的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自述道:“……两被告(指林某与冯某)勾搭成奸,打得火热,先后生育一男一女,男的叫于国进……”。
  今年7月,于真向法院起诉要求于国进承担赡养义务。法院意识到案情的复杂性,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原告于真诉称,我与被告于国进系父子关系,由于我目前年老体弱,生活困难,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国进承担赡养义务,依法责令其给付我生活费、医疗费、护理费等。
  被告于国进则辩称,我与原告于真不存在父子关系,我并非于真亲生,而是我母亲与林某所生。我未与于真共同生活,他也未对我尽过抚养义务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于真的诉讼请求。
  庭审举证时,被告于国进提供了于真1995年的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,并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张某到庭作证。张某到庭证明,其系于国进的邻居,起初并不知道于国进不是于真所生,自从于真起诉追究林某与冯某的重婚罪后,才知道于国进是林某与冯某所生,其作为邻居从未看到于真来过冯某处带过于进国,更未看到于真抚育过于国进。
  为进一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,于国进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其与于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。法庭将于国进的申请告知于真,要求其必须作出是否同意的表示时,于真不作出任何表示。经法官向其说明如不作出明确表示,则会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后,于真仍不作出肯定或否定表示。
 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(养、继父母子女关系)而产生的法定义务。本案原告于真要求被告于国进承担赡养义务,就必须举证证明双方父子关系的存在。但被告所举证人证言及原告自己1995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已使父子关系难以确认,且被告申请亲子鉴定时,作为应承担父子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的原告却又不予配合;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应由原告于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因而,法院对原告于真要求被告于国进赡养的请求难以支持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作出了前述判决。(钱军 王永兰)